談談愛情與友情
愛情與友情的界限總是難以劃清,由其是從可觀察的行為上找答案。很多友情關係的行為都跟愛情關係的相差無幾,絕對算不上是「質」的差別。
有人說,愛情係有排斥性的,而友情沒有。可是,很多女性閨蜜之間的角力,抑或是男性朋友選擇出席哪一幫朋友的邀約,都會令到身為友人的我們感到一絲高興或不快,然後說一句「這才是朋友」或吐個槽「這算什麼朋友」。這表示,朋友之間也有排他性,只是相對愛情來說程度較低,程度高低取決於熟悉程度。
然而,有一現象似乎是專屬於愛情:因愛不成,逐成自害。我們或許較常耳聞因為愛不到,所以傷害自己,希望對方回心轉意;卻很少聽見因為害怕絕交,所以傷害自己。這類自我傷害的行為十分值得注意,因為「自我傷害」本身理應不能夠為任何人帶來好處,包括自己。基於這個原因,有人認為這類行為是「非理性的」。的確,這類行為違反了動物的本能,而且在其他生物上也難以瞥見。可是,我持的意見恰恰相反,正是因為「理性」,他們才會「自我傷害」。
如要明白我的理據,得先理解「互相依賴」(mutual dependence) 的意思。試想像有一對單卵雙胞胎(identical twins)掉進水中,他們基本上完全相同,除了一項:甲是你的朋友,乙不是(也非戀人或親人)。他們都不會游泳,而你只能救一個,你會救誰?大概所有人都會救甲。這說明了一個要點:相對一般人而言,我們更關心朋友的快樂(happiness or good)。這可以擴大為一定論:
愈熟悉的朋友/戀人,我們愈「關心」,相對一般人而言。到底我們為何「關心」朋友的快樂?我認為最合理的解釋是:我們「樂於」看到朋友「快樂」。所以,我的「快樂」是受到朋友的「快樂」影響,他們愈快樂,我們愈快樂。因為朋友、戀人關係是雙向的,所以顛倒過來也對:我們愈快樂,朋友、戀人也愈快樂。這就是「互相依賴」(mutual dependence)的意思:我們的快樂依賴於朋友、戀人的快樂,相反亦然。
我們把「互相依賴」的概念運用到「自我傷害」的現象上。自我傷害「本身」的確不能帶給任何人好處,但由於朋友、戀人的「互相依賴」,我受傷害(負快樂、痛苦)會導致對方受傷害(負快樂、痛苦)。如果於我來說「分手」或「絕交」的「痛苦」是大於「自我傷害」(e.g. 𠝹手)的「痛苦」,同時對方看到你傷害自己的「痛苦」(這是互相依賴帶來的痛苦)是大於不跟你「分手」或「絕交」的「痛苦」(所以對方會選擇不跟你分手或絕交),那「自我傷害」的行為則是理性的,從某個意義上說。這是因為「我」只能從「分手或絕交」與「自我傷害」當中選其輕,如果「自我傷害」能達至「不分手」,我「理」應如此做。至於為什麼「自我傷害」常見於戀人關係,而非朋友關係?答案在這裡:我們的快樂較依賴戀人的快樂,相對朋友而言。也就是說,如果我傷害自己的痛苦系數是10,戀人的痛苦系數則可能是A,朋友的痛苦系數則可能是B,而A必定大於B。所以,以傷害自己來達致「不分手」的成功率是大於以此達到「不絕交」。由此觀之,自我傷害的現象縱然是戀人關係中獨有,但究其原因只是熟悉程度的差異,也就是沒有「質」的差異。但是,基於現實中自我傷害行為在愛情相對於友情的出現比率,我們可以推斷A是顯著地大於B。或許愛情跟友情的確沒有「質」的差異,愛情不過是「很強」的友情。
記得我寫過一段文字,然後問朋友是否同意:
/或許在一段關係裡,我們都會陷進控制與被控制的角色,並共同地受這一段關係控制—我們都只是這段關係的組成部分,互相依賴,又互相拉扯。/
她贊成,並打了一段像是歌詞的文字:
/當有一日你想反抗 就會懷疑自己是否已經不愛對方/
/但忘記了 如果不反抗 可能其實是不夠愛自己/
我們或許可以這樣理解:
「這一段關係的控制」可以理解為「互相依賴」對於我們(戀人雙方)考慮決策時的影響。這是說,當我們進入了一段「互相依賴」程度相當高的關係裡,「互相依賴」所帶來的快樂(痛苦)將會十分大,甚至比所有其他行為(例如去旅行)所帶來的快樂要大。 所以,當你的伴侶不喜歡一個「你喜歡的行為」,例如爬山,「互相依賴」所帶來的痛苦(因你伴侶不喜歡)將會大於你去爬山本身帶來的快樂,於是你會選擇不去爬。當然,到底前者大還是後者大是取決於兩個條件:1. 伴侶討厭該行為的程度 2. 「互相依賴」的程度。無論如何,「這一段關係的控制」所指的就是「互相依賴」對我們思慮決策時所收到的影響和限制。另外,前文提到依賴是雙向的,但並沒有論及互相依賴的程度是否成正比。你可以很愛對方,而對方可以愛你相對少(多)一些。所以,互相依賴的程度不一定要是對等。
至於「我們都會陷進控制與被控制的角色」所指的是我們都會利用「互相依賴」所帶給對方的快樂(痛苦)去限制對方的行動。例如「聲稱」自己很討厭爬山,但實際上只是普通討厭,從而讓對方放棄爬山。還有更高程度的「操控」——「聲稱」自己喜歡,更加喜愛「我」的妳。讓我們分析一下。為了要讓伴侶快樂(我也因此快樂),我要讓自己更加喜愛對方——但喜愛對方的程度是不能強迫的——所以要麼我欺騙他,要麼我欺騙自己。如果我欺騙他,他會因此痛苦,所以我也痛苦——那我只能欺騙自己。這只是過程。因為我「認為」現在的我更愛他(欺騙了自己),所以現在的我依賴他的程度變得更高。因此,我有更大理由要讓自己更愛對方(因為依賴程度提高,我從「伴侶的快樂」所獲取的快樂也提高),也有更大理由欺騙自己。這是一個惡性遁環。我們可以推論,這個遁環會達致一個極限才會停:
直到「我」認為伴侶增長些微的快樂都比「原來的我」接受「接近無限」的痛苦來得快樂。這也是說,直到伴侶增長些微的快樂會令我增長無限的快樂的時候,惡性遁環才會停。這推論很嚇人,因為某程度上來說,「我」等於「喪失」了自我,我的快樂完完全全受到對方的快樂所限制。幸好的是,以上某部分的推論並非一定正確——欺騙自己也會令自己痛苦。所以,是欺騙自己的痛苦大,還是欺騙對方的痛苦大?如果知道欺騙自己將會跌進惡性遁環的深淵,那一定是欺騙自己的痛苦更大,欺騙對方的痛苦更小,所以該欺騙對方——怕的是,大家並沒有想到這一步。或者有人會說,『「聲稱」自己喜歡/更加喜愛「我」/的妳』這種話很少人會說。可是,「聲稱」自己會因為對方「不夠」愛自己而感到痛苦的,卻不少。從語理分析上說,兩者頗相似,都是希望對方更愛自己,只是後者有設下一個「限制」,就是到了「某一定程度」就「足夠」。這是雪中送炭。一個人因為對方給予不了對等的愛而傷心,是可以理解的。這也是說,他的「聲稱」很可能是真實的,他的傷心也是來於不可控制的情緒。這等於說,很有可能,他「控制」你是不情願、無奈的結果。
還有一項假設要處理:欺騙自己是可能的。這或許涉及心理問題。至少,我們可以這樣想:根據一個人所知道的全部證據,他應該選擇相信A,但他最終選擇了not-A。我們可以說,某程度上,他是在欺騙自己。這樣的定義至少在某些時候是對的,在某一些愛情裡。所以,「當有一日你想反抗 就會懷疑自己是否已經不愛對方」就可以理解為「當你不再想受到對方的控制時,就是在懷疑自己是否一直在欺騙自己」,欺騙自己喜歡對方(至少不是那麼喜歡)。「但忘記了 如果不反抗 可能其實是不夠愛自己」就是在說「如果不懷疑我是否欺騙自我,如果不想擺脫對方的操控,那就是不夠愛原來的自我」,正如上文所說,失去了原來的的我。
最後,我要補足一點。上文提到一般人認為「自我傷害」的行為是非理性的,但我則持相反意見,認為這是理性的。其實都對。先談後者,後者的理性是 at-a-time rationality,意指在某個時間點上,你已經根據理性,做了一個最好的決定。他在面臨分手的時間點上,想著應不應該傷害自己,理性告訴他應該,因為這樣做就不用分手,減低痛苦。至於前者提到的「非理性」需要這樣理解:的確,我們在這一個時間點上,我們作決定時會不由自主地考慮到「互相依賴」所帶給自己和對方的快樂(痛苦),但我們要知道,這「互相依賴」的「機制」並非「必須」於我們的。這也是說,在另一些時間點上,例如單身的時候,我們並不需要考慮「互相依賴」所帶的影響。所以如果撇除了「互相依賴」的影響,自我傷害「本身」是有害無利的。這樣的看法是比較接近retrospective rationality。至於哪個rationality比較好,我就不作評論。最後再補充一點:基本上我們都會跟朋友/戀人有不同程度上的「互相依賴」。所以上面說的「撇除了互相依賴的影響」是簡化了例子。
愛情還是很值得追求。我只是認為,理性的愛,要比不理性的愛好得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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